根据《税务条例》第 2 条),“认可慈善捐款”是指捐赠给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指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我们有丰富经验代客户处理申请其公司机构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资格。
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可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香港税务局已印发“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说明书以供参考。以下是阁下决定申请贵公司成为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资格一些主要考虑因素:
慈善用途分为四个类别,税务局认为麦纳顿勋爵(Lord MacNaghten)在I 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3 TC 53) 一案中所开列何者为慈善用途的判决,实为权威的意见,所包括者为:
- 救助贫困;
- 促进教育;
- 推广宗教;及
- 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于社会而具慈善性质的宗旨,但用途必须是有益于香港社会,才可被视为具慈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