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條例》第 2 條),「認可慈善捐款」是指捐贈給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指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我們有豐富經驗代客戶處理申請其公司機構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資格。
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可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香港稅務局已印發「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說明書以供參考。以下是閣下決定申請貴公司成為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資格一些主要考慮因素:
慈善用途分為四個類別,稅務局認為麥納頓勛爵(Lord MacNaghten)在I 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3 TC 53) 一案中所開列何者為慈善用途的判決,實為權威的意見,所包括者為:
- 救助貧困;
- 促進教育;
- 推廣宗教;及
- 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但用途必須是有益於香港社會,才可被視為具慈善性質。
第 88 條載明,如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經營任何行業或業務,從該行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必須符合下列情況,才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稅:
- 所得利潤只作慈善用途,及
- 所得利潤大部分不是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以及
-
- 該行業或業務是在實際貫徹該機構或信託團體明文規定的宗旨時經營的(例如宗教團體可能出售宗教小冊子和傳單);或
- 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的工作主要是由某些人進行,而該機構或信託團體正是為該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例如保護盲人的社團可能安排售賣失明人士製造的手工藝品)。
慈善團體的設立,必須輔以一份規管其活動的文書,而所採用的文書類別,視乎所擬設立團體的有關特別情況及發起人或創辦人的意願等而定。
簡單來說﹐最常見的組織類別為:
- 根據《社團條例》(第 151 章)成立的社團;或
- 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 註冊的法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