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層擬備一份完整的賬目及編制合規的財務報表,不但可以了解公司的財務情況,更是作為營運決策用途及商業投資決定的指標。
凡於香港成立或在香港有營業的有限公司,其管理層所制定的賬目,均須按《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六百二十二章)委任獨立核數師,審核每年的賬目,以便公司能向各股東於每年的周年股東大會省覽。此外,稅務局亦要求有限公司在提交《利得稅報稅表》(表格BIR51) 時須連同經審核帳目 (“Audited Account”) 及稅務計算表 (“Tax Computation”) 一併提交;又或在指定時限內提交經審核帳目。 遲交填妥的《利得稅報稅表》將招致罰款 (初犯一般是 HK$1,200;再犯一般是 HK$3,000 以上) 、估計評稅 、甚至法庭發出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