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條例》第 2 條),「認可慈善捐款」是指捐贈給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指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我們有豐富經驗代客戶處理申請其公司機構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資格。
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可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香港稅務局已印發「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說明書以供參考。以下是閣下決定申請貴公司成為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資格一些主要考慮因素:
慈善用途分為四個類別,稅務局認為麥納頓勛爵(Lord MacNaghten)在I 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3 TC 53) 一案中所開列何者為慈善用途的判決,實為權威的意見,所包括者為:
- 救助貧困;
- 促進教育;
- 推廣宗教;及
- 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但用途必須是有益於香港社會,才可被視為具慈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