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款及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

根据《税务条例》第 2 条),“认可慈善捐款”是指捐赠给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指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我们有丰富经验代客户处理申请其公司机构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资格。

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可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豁免缴税。香港税务局已印发“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说明书以供参考。以下是阁下决定申请贵公司成为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资格一些主要考虑因素:
慈善用途分为四个类别,税务局认为麦纳顿勋爵(Lord MacNaghten)在I 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3 TC 53) 一案中所开列何者为慈善用途的判决,实为权威的意见,所包括者为:

  1. 救助贫困;
  2. 促进教育;
  3. 推广宗教;及
  4. 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于社会而具慈善性质的宗旨,但用途必须是有益于香港社会,才可被视为具慈善性质。

第 88 条载明,如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经营任何行业或业务,从该行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必须符合下列情况,才可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1. 所得利润只作慈善用途,及
  2. 所得利润大部分不是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以及
    • 该行业或业务是在实际贯彻该机构或信托团体明文规定的宗旨时经营的(例如宗教团体可能出售宗教小册子和传单);或
    • 与该行业或业务有关的工作主要是由某些人进行,而该机构或信托团体正是为该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例如保护盲人的社团可能安排售卖失明人士制造的手工艺品)。

慈善团体的设立,必须辅以一份规管其活动的文书,而所采用的文书类别,视乎所拟设立团体的有关特别情况及发起人或创办人的意愿等而定。
简单来说,最常见的组织类别为:

  • 根据《社团条例》(第 151 章)成立的社团;或
  • 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 注册的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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